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環資[2006]18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精神,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將保留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與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工作合并。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精神,結合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的實際,我們對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國經貿資源〔1998〕716號)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國經貿資源〔2000〕660號)進行了修訂。在此基礎上,特制定《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也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的管理,落實好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事業健康發展。在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們。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稅 務 總 局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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