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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盟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印發

      來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2017-09-12 11:51 瀏覽量:6600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行署有關委、辦、局,中央、自治區駐盟有關單位: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阿拉善盟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8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阿拉善盟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27號)精神和要求,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全盟經濟社會發展土壤目標需求和土壤環境安全,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為指導,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著眼我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持久動力。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盟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盟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土壤污染詳查,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1.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詳查。綜合分析利用環保、國土、農牧業等部門已有調查結果,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畜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按照自治區詳查方案和技術規定,制定我盟詳查方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統籌安排,開展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由盟環保局、盟農牧業局、盟國土資源局牽頭,盟財政局、盟發改委、盟住建局、盟衛生計生委參與,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2.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17年底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并配合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積極參加國家和自治區舉辦的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旗(區)全覆蓋。(由盟環保局牽頭,盟財政局、盟發改委、盟經信委、盟國土資源局、盟農牧業局參與)

      3.提高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環保、國土、農牧業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盟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牧業生產等方面的作用。(由盟環保局牽頭,盟財政局、盟發改委、盟農牧業局、盟住建局、盟國土資源局、盟經信委、盟教體局、盟科技局、盟衛生計生委、盟林業局參與)

      (二)明確監管重點,全面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

      1.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以及巴彥浩特鎮等區域。(由盟環保局牽頭,盟經信委、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盟農牧業局參與)

      2.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改善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積極參加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由盟環保局牽頭,盟財政局、盟經信委、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盟農牧業局、盟安監局、盟公安局、盟林業局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1.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按照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畜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由盟農牧業局、盟環保局牽頭,盟國土資源局、盟林業局參與)

      2.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各旗(區)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農牧區土地流轉、租賃、承包等形式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盟行政公署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旗(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區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由盟國土資源局、盟農牧業局牽頭,盟發改委、盟環保局、盟水務局參與)

      3.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由盟環保局、盟發改委牽頭,盟經信委參與)

      4.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畜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旗(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畜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畜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牧民及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完成國家和自治區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面積指標。(由盟農牧業局牽頭,盟國土資源局參與)

      5.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畜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畜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旗(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繼續開展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力爭完成國家和自治區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指標。(由盟農牧業局牽頭,盟發改委、盟財政局、盟國土資源局、盟環保局、盟水務局、盟林業局參與)

      6.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嚴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種植食用農(林)產品。(由盟農牧業局、盟林業局負責)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1.明確管理要求,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盟行政公署報告,并抄送盟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由盟環保局牽頭,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參與)

      2.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各旗(區)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由盟國土資源局牽頭,盟環保局、盟住建局、盟水務局參與)

      3.落實監管責任。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由盟住建局、盟國土資源局、盟環保局負責)

      4.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國土、住建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由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牽頭,盟環保局參與)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盟直有關部門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沙漠、草地、鹽堿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按照國家的統籌安排,在列入國家計劃的地區,推動鹽堿地土壤改良試點工作。(由盟環保局、盟農牧業局、盟國土資源局牽頭,盟發改委、盟水務局、盟公安局、盟林業局參與)

      2.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盟行政公署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由盟環保局負責)

      3.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由盟發改委、盟住建局牽頭,盟經信委、盟國土資源局、盟環保局、盟水務局、盟農牧業局、盟林業局參與)

      (六)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1.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各旗(區)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監測報告報盟環保局,結果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監測數據要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旗(區)環境保護、經信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由盟環保局、盟經信委負責)

      2.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按照自治區統一要求,對我盟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逐步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由盟環保局、盟安監局牽頭,盟經信委、盟國土資源局參與)

      3.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制定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到2020年,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家控制要求。(由盟環保局、盟經信委牽頭,盟發改委參與)

      4.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由盟環保局、盟經信委、盟發改委牽頭,盟安監局、盟國土資源局參與)

      5.控制農業污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盟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盟農牧業局牽頭,盟發改委、盟環保局、盟住建局、盟供銷社參與)

      6.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由盟農牧業牽頭,盟發改委、盟經信委、盟公安局、盟市場監督管理局、盟供銷社參與)

      7.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由盟農牧業局牽頭,盟發改委、盟環保局參與)

      8.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由盟水務局牽頭,盟農牧業局參與)

      9.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嘎查(村)保潔制度,推進農牧區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牧區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牧區環境連片整治范圍。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由盟住建局牽頭,盟財政局、盟發改委、盟經信委、盟環保局參與)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由盟環保局、盟國土資源局牽頭,盟住建局參與)

      2.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各旗(區)要以影響農畜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完成。(由盟環保局牽頭,盟財政局、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盟農牧業局參與)

      3.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各旗(區)要結合城鎮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統籌安排,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2020年,完成國家和自治區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指標。(由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盟農牧業局、盟環保局負責)

      4.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由盟環保局、盟住建局牽頭,盟國土資源局、盟農牧業局參與)

      5.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旗(區)環保局要定期向盟環保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盟環保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各旗(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由盟環保局牽頭,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盟農牧業局參與)

      四、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1.強化政府主導,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由盟環保局牽頭,盟發改委、盟科技局、盟經信委、盟財政局、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盟農牧業局參與)

      2.加大財政投入。各級財政應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旗(區)要整合有關污染防治資金,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風險管控、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以及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其他內容。各旗(區)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牧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涉牧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有條件的旗(區)可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地區予以適當獎勵。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由盟財政局牽頭,盟發改委、盟經信委、盟國土資源局、盟環保局、盟水務局、盟農牧業局參與)

      3.完善激勵政策。各旗(區)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按照國家的統籌安排,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由盟財政局牽頭,盟發改委、盟經信委、盟國土資源局、盟環保局、盟住建局、盟農牧業局、盟地稅局、盟供銷社、盟國稅局參與)

      4.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由盟發改委、盟財政局、盟環保局牽頭,人民銀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盟銀監分局參與)

      (二)加強社會監督,營造良好氛圍

      1.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全盟土壤環境狀況。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由盟環保局牽頭,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盟農牧業局參與)

      2.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推動有條件的地方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牧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盟環保局牽頭,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盟農牧業局參與)

      3.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進行行政違法監督,仍不予糾正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由盟中級人民法院、盟檢察分院牽頭,盟國土資源局、盟環保局、盟住建局、盟水務局、盟農牧業局、盟林業局參與)

      4.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牧區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由盟環保局牽頭,盟委宣傳部、盟教體局、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盟農牧業局、盟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盟發改委、盟科協參與)

      (三)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1.明確政府主體責任。盟行政公署成立了以常務副盟長為組長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全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實施本方案的主體,加強組織領導,也要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領導機構,要制定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完善政策措施, 強化監督管理,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嚴格落實環境保護 “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由盟環保局牽頭,盟發改委、盟財政局、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盟農牧業局參與)

      2.建立健全全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阿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監督檢查,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盟行署報告。(由盟環保局牽頭,盟發改委、盟科技局、盟經信委、盟財政局、盟國土資源局、盟住建局、盟水務局、盟農牧業局、盟林業局參與)

      3.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由盟環保局牽頭)

      4.嚴格評估考核。自治區人民政府與行政公署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后,盟行政公署將與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旗(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及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的重要依據。(由盟環保局、盟財政局牽頭,盟委組織部、盟審計局參與)

      5.實行目標責任制。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旗(區),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旗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旗人民政府、管委會以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由盟環保局牽頭,盟委組織部、盟監察局參與)

         提高環境質量是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務艱巨。各旗(區)、各有關部門要認清形勢,堅定信心,狠抓落實,切實加強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如期實現我盟土壤污染防治各項目標任務,確保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安全穩定,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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