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金山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金建規〔2023〕1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金山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第24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金山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上海市金山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2023年2月6日
金山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進一步優化完善金山區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推進機制,強化相關規劃落地的制度保障,根據《上海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2016-2035)》、《上海市金山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2018-2035)》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定義
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適用范圍
金山區行政轄區內符合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及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運營及管理活動。
第四條 職責分工
(一)區建管委:統籌推進海綿城市規劃建設,負責編制區級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及重點區域實施方案,負責建設項目海綿城市指標和要求的確定,負責建設項目海綿方案的前期審批、審圖抽查、施工和驗收環節監管,在職責范圍內對項目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審核和監管。
(二)區機管局:指導機關事業項目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三)區發改委:指導在項目立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在各類建設項目可研審批和行政許可辦理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及專項建設費用。
(四)區教育局:指導學校等教育項目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五)區民政局:指導養老等社會事業項目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六)區財政局:負責在各政府投資項目中安排海綿城市建設年度預算,對海綿城市項目日常運營養護、維護修繕等相關費用提供保障,研究海綿城市建設措施投入機制等。
(七)區規劃資源局: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土地出讓和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管理負責事項中統籌落實海綿城市規劃建設要求。
(八)區生態環境局:提供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水環境質量檢測數據。
(九)區水務局:指導水務系統項目、住宅雨污混接改造項目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負責監督管理項目調蓄設施設計核定及實施工作。
(十)區文旅局:指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景點景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十一)區衛健委:指導醫院、衛生等設施項目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十二)區體育局:指導體育設施項目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十三)區綠化市容局:指導綠地、公園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十四)區房管局:指導小區改造項目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十五)區交通委:指導城市客貨樞紐、公交站場、城市道路、公路等交通項目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十六)金山氣象局:負責提供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所需的相關氣象資料。
(十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統籌和協調本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配合各職能部門開展海綿城市規劃、實施方案、建設評估等工作,落實各類海綿城市項目建設和協調工作,落實海綿設施的運行、養護工作。
(十八)各直屬單位:在本單位負責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落實海綿設施的運行、養護工作。
第二章 規劃階段
第五條 總規階段
金山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修編時,應將《金山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2018-2035)》(以下簡稱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中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總體規劃指標體系;將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中提出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作為區城市總體規劃空間開發管制要素。
各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和修編時,應落實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中的相關指標。
第六條 控規、專項規劃階段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修編時,應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相關要求。
防洪除澇、雨水、污水、綠地、道路交通等相關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充分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相關指標要求。
第七條 實施方案階段
區建管委組織各海綿城市建設重點區域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針對不同地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分類對待,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方案和措施。結合不同自然條件、現狀建設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因地制宜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第三章 項目前期階段
第八條 立項階段
(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中闡述海綿城市建設適宜性、建設海綿設施必要性及海綿城市建設目標。
(二)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備案階段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建設內容、投資概算。
(三)納入區重大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中的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按照海綿城市樣板項目標準建設。區發改委應在項目立項階段,充分考慮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條件,將相關建設要求納入項目批復。
第九條 土地出讓或劃撥環節
由相關主管部門發起征詢,區建管委根據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及相關實施方案,結合實際情況,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指標和要求。
(一)出讓項目,由區規劃資源局在招拍掛征詢階段征詢建管委意見,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設計方案。
(二)劃撥項目,由區規劃資源局在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環節、發改委在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環節征詢建管委意見,并在規劃審批和工可審批中監督落實。
(三)其他項目,由相關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書面征詢建管委意見,作為項目設計條件。
(四)區域整體劃撥(或出讓)時,建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區域內部各地塊海綿城市建設指標進行調整,通過內部平衡達到區域總體建設指標要求,調整方案經區建管委審核批準后執行。
(五)已劃撥(或出讓)的建設項目,鼓勵通過設計變更等方式,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內容和要求。
第十條 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環節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內容及投資估算。區發改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邀請海綿城市領域專家參加工可評審會,對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及投資概算進行評審,評審意見作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依據,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可研報告批復。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批
項目設計單位應依據區建管委提出的海綿城市建設指標和要求,按照《上海市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海綿專篇(章)編制深度(試行)》以及現行標準規范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章),作為項目設計方案的一部分,交建設單位。
區規劃資源局在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批階段以行政審批協助方式就建設單位報批的項目設計方案征詢區建管委意見,將審核意見作為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批的依據之一。
需加快推進實施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書面承諾并經區建管委同意,海綿城市設計專篇(章)可容缺后補。建設單位應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海綿城市設計專篇(章)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階段,區建管委應根據項目審批和海綿城市建設管控的實際需要,選擇海綿城市領域專家參加初設評審會,對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評審,評審意見作為初步設計批復的依據。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
各類項目主管單位應要求項目分階段深化海綿城市設計專篇,結合施工圖設計階段、主體施工階段、室外總體階段深化各類海綿設施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對海綿城市施工圖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海綿城市施工圖可與主體工程施工圖一并審查,也可進行專項審查。區建管委定期抽查項目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情況。
第十四條 調蓄設施設計及核定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DG/TJ08-2298)和《上海市雨水調蓄設施規劃建設導則》的要求,對項目內雨水調蓄設施進行設計,并對照《上海市水務局關于下達雨水調蓄設施建設任務的通知》(滬水務〔2021〕533號)的要求,結合具體地塊方案和排水能力達標要求,對海綿工程中調蓄容積進行核定,上報區水務局。
第四章 項目建設階段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設計深化
各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充分發揮設計在工程建設中的龍頭作用,在建設項目設計過程中不斷優化海綿城市專項設計。在符合相關規劃、建設標準要求的基礎上,同時應具備技術方案合理、投資節約、易實施、易維護的特點。
第十六條 施工監管
各項目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海綿城市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對施工質量進行自檢,對施工質量負責。施工監理單位應對海綿城市項目施工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海綿城市設施,尤其是排水管道、溢流井等隱蔽型設施的施工監理,確保施工單位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監管部門應將海綿城市建設有關內容納入質量安全監管范圍,嚴格監督施工單位按圖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應要求按規定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監測系統
各項目主管部門定期與區建管委互通對區內河湖水系、管網關鍵節點、重點排口、項目地塊及重點海綿設施等進行實時動態監測的項目,提供項目基本信息、建成前后情況、監測信息等工程資料。
第五章 項目驗收移交和后期管理階段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驗收
海綿設施驗收納入主體工程驗收或景觀綠化工程驗收。在組織現場驗收時應書面通知區建管委參加,并提供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對照設計要求,對海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運維機制進行復核。驗收報告、驗收意見和整改情況收入竣工驗收檔案。
第十九條 海綿設施移交維護
項目建成后,運營維護管理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海綿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監測手段,配備專人管理。建筑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水務系統等各類項目的海綿設施建成后同主體工程同步移交,并由相應道路、綠化、河道、建筑小區的管養單位負責維護。小區海綿設施原則上移交給相應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維護。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
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管轄范圍內海綿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區建管委委托專業機構通過檢查、抽查、巡查等多種方式對建設項目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的專家評審、施工圖審查、施工驗收及運行維護等進行指導和監督,并開展區域評估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有效期
本細則由自2023年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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