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作為明年要抓好的重點任務之一。由此,作為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重要途徑,綠色金融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受到市場關注。
“雖然2030年實現碳達峰、2060年實現碳中和(以下簡稱“30·60”目標),目前來看是個遠景目標,但今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此列為明年的重點工作任務,顯示出我國積極務實、確保完成所作承諾的嚴肅態度。”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華福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
那么,什么是“碳達峰”“碳中和”?“30·60”目標意味著什么?展望來年,綠色金融將在助推目標實現中發揮怎樣的作用?仍有哪些方面需要進一步推進和完善?
“30·60”目標釋放積極信號
據了解,“碳達峰”是指在某一個時點,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長,達到峰值,之后逐步回落;“碳中和”指的是在一定時間內,通過植樹造林、節能減排等途徑,抵消自身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實現二氧化碳“零排放”。
在今年的9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表示,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的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相比于發達國家從碳排放達峰到實現碳中和的過渡期通常長達50年左右而言,中國的過渡期只有30年,這意味著,我國在能源和經濟轉型、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減排等方面的強度都要比其他發達國家大得多。”畢馬威中國商業報告和企業可持續發展服務主管合伙人朱文偉表示,“30·60”目標的提出,對于繼續推進節能減排、清潔生產和減少碳排放來說釋放了十分積極的信號,在環保領域,我國即將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
魯政委表示,“30·60”目標的提出對綠色金融發展具有現實意義,其中最為重要的制度性變化在于,“配額”將成為一個有效解決綠色金融外部性問題的機制,從而有利于綠色領域市場化機制的建設。
“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作為碳市場建設的主力軍,將大有可為。他們不僅對實體企業最為了解,也是主要的融資提供者,不僅可以幫助企業設計避險方案,而且反過來也更為關注自身融資的環境風險。”魯政委表示,2017年我國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碳市場,目前各方面制度仍在完善中,預計2021年步子會邁得更快。金融機構的參與,能夠促進碳市場更加活躍,使得碳定價更為有效,從而為金融機構開展環境風險管理和壓力測試提供良好基礎。
多項綠色金融標準制定取得重大進展
市場普遍關心,作為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重要途徑,我國綠色金融該如何發力?“大力發展綠色金融,是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實現綠色復蘇的重要手段。”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劉桂平近期在浙江湖州召開的中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研討會上如是表示。
數據顯示,截至目前,我國綠色金融資產質量整體良好,綠色貸款不良率遠低于全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綠色債券更無違約案例。截至今年三季度末,我國綠色貸款余額11.55萬億元,存量規模居世界第一位。
“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由政策到市場,由中央到地方,已形成了一系列綠色金融促進生態環境治理、支持綠色產業發展的優秀案例。”朱文偉表示,截至2019年12月底,我國21家主要銀行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余額、綠色債發行規模、生態環保類綠色基金數量穩步增長;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累計成交量和成交額繼續保持穩步增長。
不過,目前來看,綠色金融發展還需要一些政策支撐,現存的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標準問題;二是期限匹配問題。
劉桂平表示,目前,多項綠色金融標準制定取得重大進展,中歐綠色金融標準對照研究工作即將完成,為規范綠色金融業務、確保綠色金融實現商業可持續性、推動經濟社會綠色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部分綠色金融標準草案在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先行先試,既指導了試驗區的綠色金融工作,也切實提高了綠色金融標準的制定質量。
金融機構“激勵性”措施受期待
對于標準的問題,魯政委建議,未來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對于綠色程度的精準“刻畫”。“目前僅僅是以‘綠’或‘不綠’為標準來判斷經濟活動和融資的性質,這種區分其實是相當粗放和不完整、不連續的,因為綠色融資僅僅占全部融資很小的一部分,未能充分體現經濟綠色轉型過程中的要求。”魯政委認為,更為合適的方法應該是,完善投入產出表的行業和相關消耗系數披露,使市場可以跟蹤計算每一種經濟活動的“足跡”,從而能夠給每一種經濟活動賦予“綠值”,比如對于碳減排來說則稱為“碳足跡”。
專家認為,未來可以考慮借助“足跡”的思維全面度量整個融資的綠色狀況。比如,對于碳減排來說,未來可以考慮通過“碳足跡”來計算單位融資的碳排放強度,并從時間序列觀察其變化。如果單位融資的碳排放強度下降了,說明融資就更加低碳、更加綠色了。這樣也能夠讓外界觀察到我國碳減排的動態軌跡,增強我國承諾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提升國際影響力。
據了解,產生期限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綠色項目融資期限一般較長,而銀行的負債久期較短。“若采用‘先發債后貸款’的方法解決期限不匹配的問題,企業需要繳納綠色認證的中介費和后續披露的費用,成本也就隨之上升了。”魯政委建議,未來可考慮銀行給企業發放完綠色貸款后,再進行綠色資產證券化。為了讓這種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能夠有吸引力,根據國際成熟經驗,可以考慮對綠色資產證券化不進行優先檔和劣后檔的劃分,同時對這種低風險、具有公共利益特征的資產不要求進行風險自留。“當然,央行也可以授予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作為獲得再貸款、MLF合格抵押品的資格,從而解決期限不匹配的問題。”魯政委說。
此外,專家表示,對于金融機構的綠色融資來說,除了目前已經出臺的大量“約束性”要求,還可以考慮出臺一些激勵性措施。對于符合碳達峰、碳中和的項目,鑒于企業盈利可能性不高,甚至產出不能覆蓋投入的情況,可考慮降低商業銀行的綠色融資風險權重。“例如,在破產法的層面,可考慮讓綠色融資的債權優先受償,這樣,綠色債權就比普通債權受償序列靠前,如同資產證券化優先檔。綠色融資的風險降低就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也能有效遵循現有巴塞爾協議框架內關于降低綠色融資風險權重的規定。”魯政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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