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發改委等6部門發布關于同意麗水市等11個城市為省級靜脈產業示范城市(基地)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公布了每個試點城市的實施方案,并涉及多個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全文如下:
有關市、縣(市、區)發改委(局)、財政局、建設局(建委)、環保局、農業局、商務局:
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關于開展省級靜脈產業示范城市(基地)試點工作的通知》(浙發改資環〔2018〕85號,以下簡稱《通知》),各地組織申報了省級靜脈產業示范城市(基地)試點,并報送了實施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專家對報送的實施方案進行了論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原則同意麗水市等8個城市和衢州市等3個基地的試點實施方案,并確定麗水市等4個城市為省級靜脈產業示范城市試點(創建類),衢州市等2個基地為省級靜脈產業示范基地試點(創建類),金華市等4個城市為省級靜脈產業示范城市試點(培育類),臺州市為省級靜脈產業示范基地試點(培育類),具體名單詳見附件1。請根據意見(附件2)認真修改完善試點方案,于12月22日前將修改完善后的實施方案(附光盤)(一式2份)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備案。
二、各試點要充分認識省級靜脈產業示范城市、基地建設的重要意義,作為推動地方生態文明建設、綠色循環發展、大花園建設的重要抓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明確部門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協調統一、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確保試點的各項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三、各試點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浙江省資源循環利用示范基地、示范城市建設指南(試行)》以及試點實施方案,加強試點目標、任務和項目管理。創建類試點要及時將項目有關情況統一納入“浙江省投資項目信息管理系統”監管,每季度報審進展數據。培育類試點可在2019年6月底或者2020年6月底前申請升級為創建類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統一組織評估達到創建條件的列入創建類試點。2020年7月底前沒有申請升級或經評估達不到創建條件的將自動取消試點資格。各試點單位每年1季度對照報備的實施方案,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試點目標、任務、項目的進展情況,獲得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試點還需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報送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
四、切實加強對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對創建類試點按因素法下達部分補助資金,已列入國家資源循環利用基地試點的不重復安排。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據批復的實施方案,結合省級補助資金統籌用于省級靜脈產業示范城市、基地試點相關工作。試點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要制定省級靜脈產業示范城市、基地試點工作的資金管理辦法,規范項目管理、嚴格資金撥付、加強考核驗收,確保批復意見(附件2)中的重點類項目建設以及相關的公共服務、規劃編制、宣傳咨詢、信息化監管等工作順利開展。
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不定期檢查和中期評估,對明顯低于進度要求的,約談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未達標的,取消試點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回省級財政資金。按照試點實施期限,對符合驗收條件的試點,由地方發改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終期驗收。通過驗收的,按因素法下達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未通過驗收的,取消試點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回省級財政預撥資金。
六、試點實施方案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的,要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實施方案調整申請原則上僅限一次。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在中期評估時對調整方案組織評估論證后批復調整方案。
2.關于麗水市等4個省級靜脈產業示范城市和衢州市等2個省級靜脈產業示范基地試點(創建類)實施方案的意見(分送)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2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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